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斌 | 注册资本:27412.0434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0MA35GYA19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2
(2026)赣0322民初4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栗县人民法院
2
2026-04-02
(2026)赣0322民初4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栗县人民法院
3
2026-04-02
(2026)赣0322民初4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栗县人民法院
4
2026-04-02
(2026)赣0322民初4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栗县人民法院
5
2026-04-02
(2026)赣0322民初4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栗县人民法院
6
2026-03-27
(2026)赣0322民初4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栗县人民法院
7
2026-03-27
(2026)赣0322民初4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栗县人民法院
8
2026-03-27
(2026)赣0322民初4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栗县人民法院
9
2026-03-26
(2026)赣0322民初4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栗县人民法院
10
2026-03-26
(2026)赣0322民初4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09
(2022)赣03执2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强;王敏;李伟萍;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26
(2022)赣03执1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
执行文书、拍卖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7
2023-10-12
(2023)赣0322民初16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07
2023-10-26
(2023)赣0322民初18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214.47元
民事案件
3
2024-02-07
2023-11-01
(2023)赣0322民初20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2-07
2021-06-17
(2021)赣0322执563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双龙出口花炮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2-07
2021-06-17
(2021)赣0322执563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双龙出口花炮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2-07
2021-08-27
(2021)赣0322执563号
民事案由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双龙出口花炮厂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02-07
2021-06-17
(2021)赣0322执563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双龙出口花炮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4-02-06
2023-11-27
(2023)赣0322民初21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649.54元
民事案件
9
2024-02-06
2023-11-27
(2023)赣0322民初21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449.46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2-06
2023-11-27
(2023)赣0322民初21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2075.9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要求客户到你公司入围合作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将抵押物评估报告作为授信审批的前置条件,抵押评估费由客户向入围的评估机构支付。经查证,2021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你公司办理抵押贷款366笔,客户和企业向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720030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中国银保监会、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2020〕18号)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不得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你公司上述将依法应由自己承担的抵押评估费费用转嫁给客户和企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1060元; 2、罚款200000元; 二项合计481060元
当事人上述将依法应由自己承担的抵押评估费费用转嫁给客户和企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00000.00元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