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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灵丹大药房有限公司阳光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红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E6F07B4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鹿头镇幸福大街81-82号(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337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4年11月28日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集表》,具备药品经营合法资质。 经查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均系当事人从湖北众生道远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具体情况如下: 1、华树?西地碘含片,2025年6月19日购进,生产批号:24020721,购价2.16元/盒,售价7.5元/盒,购进2盒,2026年1月4日销售1盒,剩余1盒;2、保安宁?幼泻宁颗粒,2025年5月23日购进,购价8.27元/盒,售价28.5元/盒,购进2盒,未销售;3、润家?化积口服液,2025年5月23日购进,购价7.56元/盒,售价14.8元/盒,购进5盒,分别于2025年11月29日,2026年1月11日各销售1盒,剩余3盒;4、一正?消栓通络片,2025年5月23日购进,购价6.62元/盒,售价19.5元/盒,购进2盒,未销售;5、聚荣?抗病毒口服液,2025年5月23日购进,购价4.31元/盒,售价24.5元/盒,购进2盒,2025年12月17日销售1盒,剩余1盒;6、金谊婷?左炔诺孕酮片,2025年5月27日购进,购价7.3元/盒,售价19.5元/盒,购进10盒,未销售;7、当止?泮托拉唑钠肠溶片,2025年5月23日购进,购价3.19元/盒,售价12元/盒,购进2盒,2025年9月25日销售1盒,剩余1盒;8、晶明?更昔洛韦滴眼液,2025年5月27日购进,购价16.2元/盒,售价19.5元/盒,购进2盒,未销售;9、补佳泰?氯化钾缓释片,2025年5月23日购进,购价6.83元/盒,售价12.5元/盒,购进2盒,未销售;10、恒健?麝香祛风湿油,2025年5月23日购进,购价3.41元/盒,售价9.5元/盒,购进2盒,2026年6月1日销售1盒,剩余1盒;11、雷诺考特?布地奈德鼻喷雾剂,2025年5月23日购进,购价58.85元/盒,售价59.5元/盒,购进1盒,未销售。上述涉案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均未售出,认定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上述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12.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华树?西地碘含片”1盒、“保安宁?幼泻宁颗粒”2盒、“润家?化积口服液”3盒、“一正?消栓通络片”2盒、“聚荣?抗病毒口服液”1盒、“金谊婷?左炔诺孕酮片”10盒、“当止?泮托拉唑钠肠溶片”1盒、“晶明?更昔洛韦滴眼液”2盒、“补佳泰?氯化钾缓释片”2盒、“恒健?麝香祛风湿油”1盒、“雷诺考特?布地奈德鼻喷雾剂”1盒; 2、罚款1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华树?西地碘含片”1盒、“保安宁?幼泻宁颗粒”2盒、“润家?化积口服液”3盒、“一正?消栓通络片”2盒、“聚荣?抗病毒口服液”1盒、“金谊婷?左炔诺孕酮片”10盒、“当止?泮托拉唑钠肠溶片”1盒、“晶明?更昔洛韦滴眼液”2盒、“补佳泰?氯化钾缓释片”2盒、“恒健?麝香祛风湿油”1盒、“雷诺考特?布地奈德鼻喷雾剂”1盒; 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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