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晋仕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11669260226B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20533室(自贸试验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7
(2025)闽民申565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5-01-17
(2024)闽0121民初737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3
2024-12-26
(2024)闽0121民初737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4
2024-12-11
(2024)闽0121民初635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5
2024-11-13
(2024)闽0121民初737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6
2024-10-22
(2024)闽0121民初635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7
2024-05-15
(2024)川01民终7620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0-09
(2023)闽0105民初215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9
2023-03-28
(2023)闽0105民初106号
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翁**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10
2023-02-20
(2023)津0116民初118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6-11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
2015-12-12
(2014)晋民初字第20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湛**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3
2014-08-09
买卖合同纠纷
湛**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0-13
2018-09-19
(2018)闽0111执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湛**、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1-24
2017-08-01
(2017)闽0111民初286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8-31
2017-07-03
(2017)闽0121民初255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建﹝2023﹞罚字第25号
江山美境﹝地块一﹞工程安装单位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组织安装施工电梯﹝闽AY-S00313﹞,具体如下: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第一道附壁锚固支撑安装在第二层梁板,现场第一道附壁锚固支撑安装安装在第三层梁板;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施工方案附墙架编号18对应的节是固定的,现场采用可调节的。福州固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规定。
作为江山美境﹝地块一﹞6号楼施工电梯﹝闽AY-S00313﹞的安装单位,未按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组织安装该施工电梯﹝闽AY-S00313﹞,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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