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焙蛋糕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兴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P5H7K2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保家村综合农贸市场A栋3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罚〔2025〕140号
自2019年11月6日起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5年8月8日办理《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手续,并在嵩明县杨林经镇保家村综合农贸市场A栋3号铺从事糕点制售经营活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芝麻蛋糕(自制)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13日,我局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芝麻蛋糕(自制)检验报告(编号为NO:8699JD2511516号),其中铝的残留(干样品,以AI计)项目标准指标为≤100mg/1kg,实测值为140mg/1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的法定时间内,未对上述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经查,当事人加工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蛋糕为现场加工,加工日期为2025年7月9日,该批芝麻蛋糕的加工过程未按照剂量标准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铝泡打粉),加工数量为3.8kg,销售单价为22元/kg,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的该批芝麻蛋糕(自制)被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抽检抽样数量为2.125kg,备样数量为1.07kg,剩下1.675kg当事人于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总计为83.60元,无库存。该批芝麻蛋糕成本为68.40元,故违法所得为15.20元。当事人加工的芝麻蛋糕属于即食商品,且已全部售出,虽然已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但实际没有被退回的召回产品。
根据《云南省食品加工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配合调查及积极整改的情节,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67.《云南省食品加工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工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 3000 元以上 5100 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 300 元以上 510 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
二、罚款500元。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合计515.20元
5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0-12-3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