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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农赞农副产品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德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DY7PMJ3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官镇庆新村东北角第二道街第一户(住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13号
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农赞农副产品商店(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店收购初级农产品时所使用的TCS-300-A电子台秤(非自动衡器)称重、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电子计价秤无检定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 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商店立即将无检定标识的电子计价秤撤下,停止使用。 2026年01月05日,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农赞农副产品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韩德水进行了询问,承认该商店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电子计价秤未检定,无法提供自2024年购买至现在该电子台秤的检定合格证明。 经调查核实,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赞农副产品商店(个体工商户)存在使用未经检定的应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赞农副产品商店(个体工商户)在本案中存在以下情节:该商店的TCS-300-A电子台秤自2024年购买至现在未能提供该电子台秤的经检定合格使用的检定合格证明,现已经主动申请检定,具有“《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中的第89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形中的2项,不具有从轻条件。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赞农副产品商店(个体工商户)在本案中不具有《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减轻、从轻、不予处罚、从重情形,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种类情形,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四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 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 30%至 70%部分(不含本数)。以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计量)》序号2、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一般处罚1.使用未检定的或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2.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的规定,应给予一般处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 300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的意见,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500.00元
-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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