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欢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7MA6DP1RE5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通州镇翁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9
2022-06-28
(2022)鄂0804执异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权、张兆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23
2020-09-16
(2020)鄂08民终8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17
2020-09-09
(2020)鄂08民终7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综执罚﹝2024﹞003号
一是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在充装站入站口处未设置有正确的风险辨识图;生产区内长期停放着危货车辆;充装台未分区管理;生产工艺区种植有蔬菜及果树,非生产人员随意进入采摘,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未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你公司隐患排查表全为一人(潘秀招)登记,且登记时间从2024年1月至9月间无任何隐患,存在实际隐患排查情况与登记内容不相符行为;生产区应急消防通道停放私家车辆,堵塞消防通道,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时,在消防通道上方仍挂有遮阳网,存在阻碍消防车辆隐患;9月10日省住建厅督导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区有大量报废瓶露天堆放,9月24日本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时,生产区仍露天堆放有少量报废气瓶,整改不彻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即对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罚款5仟元;对未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罚款5仟元)。
15000.00元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24
2
平综执燃罚决字﹝2024﹞第01号
经查,2023年8月20日下午,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通州经营部负责人周辉举接到燃气用户电话,请其配送燃气。由于配送站里储存的燃气已售完,通过联系该公司请求配送,因该公司车辆正为其他配送站配送燃气,暂时不能为其配送。周辉举随即安排送气工左万礼驾驶其车辆到该公司通州翁岗充装站,经与该公司充装站人员协商同意后,向该公司采购了12瓶(YSP35.5)燃气装载于所驾驶的五菱荣光银灰色四轮小货车(车牌号为贵J9E656)内,从通州充装站驶入罗甸至平塘(G552)道路运输到通州街上为用户配送。 经核实,左万礼当天驾驶车牌号为贵J9E656的五菱荣光银灰色四轮小货车归左万礼所有,左万礼及该车辆未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许可。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个人运输的行为。
对该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5万元。
15000.00元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2-21
3
平综执燃罚决字﹝2023﹞第006号
2023年10月1日,我机关接到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贵州110 举报平台转黔南 12345 平台移交的,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个人运输行为案件,我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 年9月30日晚,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将充装后的13瓶燃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个人(陆开徐)进行运输,接群众举报后,当晚20时15分,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平塘县通州镇平里河桥路段查获该运输车辆,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上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1-14
4
平综执燃罚决字﹝2023﹞第001号
经查,该公司未履行指导鼠场供应站片区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对该地区燃气用户产生安全隐患。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6-13
5
平市监处罚﹝2023﹞50号
经查明:2023年2月29日,因该公司管理人员外出,充装工人冉俊发(充装证标号:522727********3633)、潘秀招(充装证标号:522732********2632)未执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对气瓶直接进行充装。在2023年3月29日检查当日,该站充装台上有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已完成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50个,均加装了电子芯片,其中5瓶未打产权码钢印,但电子芯片已绑定产权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29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但正在对气瓶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委托人杨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3月29日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实事; 证据三、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工人冉俊发《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和充装工人潘秀招在现场检查当日未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未经检查的气瓶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ZF-20号及设施清单〔2023〕ZF-20号,证明执法人员对5个(50KG)无产权单位钢码气瓶和一瓶摆在液化石油气复称区的液化二甲醚绿色气瓶进行查封的事实; 证据五、《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实事;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充装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郑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郑国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杨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杨涛全权处理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一案; 证据八、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工人冉俊发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充装工作证》、《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充装的工作人员是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事实。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确认。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