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国荣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82MA0LET6MXD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铝基地二号路北(炬华新材料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万佳铝业有限公司
河津市鑫银河铝业有限公司,杜**,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杜**
东阿县人民法院
2
2025-02-25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万佳铝业有限公司
河津市鑫银河铝业有限公司,杜**,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杜**
东阿县人民法院
3
2025-02-10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万佳铝业有限公司
河津市鑫银河铝业有限公司,杜**,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杜**
东阿县人民法院
4
2023-12-07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五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
河津市人民法院
5
2022-09-08
(2022)晋08民终22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杜**,杜**,河津市鑫银河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柴**,杜**
吴*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9-08
(2022)晋08民终22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
吴*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9-08
(2022)鲁1524民初19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陈*,冷**
杜**,杜**,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
东阿县人民法院
8
2022-08-25
(2022)鲁1524民初19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万佳铝业有限公司
李*,杜**,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
东阿县人民法院
9
2022-08-25
(2022)鲁1524民初19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杜**,陈*,冷**
杜**,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
东阿县人民法院
10
2022-08-24
(2022)鲁1524民初19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万佳铝业有限公司
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杜**,李*
东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1
2022-11-16
(2022)晋08民终22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15
2022-07-19
(2022)鲁1524财保74号
财产保全
山东万佳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57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2-08-15
2022-07-19
(2022)鲁1524财保75号
财产保全
山东万佳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光瑞铝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65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2-08-15
2022-07-19
(2022)鲁1524财保73号
财产保全
冷**、陈*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9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河人社监罚字﹝2024﹞3号
2023年12月6日,乔惠梅向我局投诉在你单位上班期间拖欠其2022年7月份至8月份工资一事。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乔惠梅2022年7月至8月工资6080元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河人社监令字〔2024〕3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乔惠梅2022年7月至8月工资6080元,逾期你单位未改正。2024年3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人社监告字〔2024〕3号),逾期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河津市支行“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专户(账号04536101010046141)缴纳罚款16000元人民币。
16000.00元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18
2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河人社监罚字﹝2024﹞1号
2023年12月6日,乔惠梅向我局投诉在你单位上班期间拖欠其2022年7月份至8月份工资一事。2023年12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河人社监询字〔2023〕16号》,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派人来我局接受调查,并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你单位未履行。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河人社监令字〔2023〕78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河人社监询字〔2023〕16号》要求进行改正,逾期你单位未履行。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河津市支行“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专户(账号04536101010046141)缴纳罚款12000元人民币。
12000.00元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06
3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河人社监罚字﹝2023﹞3号
2023年10月2023年10月19日,原瑞杰、吴德师等10名工人来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份工资。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河人社监询字〔2023〕12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该询问通知书要求派人来我局接受调查并提交相关资料。2023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河人社监令字〔2023〕73号),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原瑞杰、吴德师等10名工人工资99003元,逾期你单位未改正。2023年12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人社监告字〔2023〕6号),逾期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河津市支行“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专户(账号04536101010046141)缴纳罚款16000元人民币。
16000.00元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0-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