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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学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24MAC8A20B64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群科新区新世纪购物广场B去1幢商业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化隆市监处罚〔2025〕32号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内27处投放使用广告灯牌,其中后门门头、店内墙壁两处投放使用印有“年销量超300万+”字样的广告灯牌;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前后门门头、店内墙壁等六处投放使用印有“CCTV推荐品牌”字样的广告灯牌。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内所有广告灯牌于 2022年开店时由运营设计师设计,交由化隆博采图文广告部制作的,店内所有广告灯牌灯箱布制作费用为3680元。其中印有“CCTV推荐品牌”字样的广告灯牌分别为:尺寸高1.64米×宽4.28米的灯箱布1块,单价430元;尺寸高1.64米×0.8米的灯箱布3块,单价150元,3块共计450元;不锈钢牌子2块,单价33元,2块共计66元;上述3项物品共计六块,总价款为946元。 经调查,该店青谱牦牛拉面天才商龙收银系统数据截图显示年销量卖出300万+份得情况属实。青谱品牌直营店曾获CCTV13《朝闻天下》与CCTV1报道(内容涉品牌拉面工艺、文化等),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4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中明确声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理室从未颁发或授权颁发“CCTV上榜品牌”“CCTV推荐品牌”等称号,该店在经营场所投放使用 “CCTV 推荐品牌”字样的广告灯牌并无依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营业执照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资格; 2.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法定代表人马学明委托书一份、委托人马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委托人马忠对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全权委托代理; 3.2025年10月21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0月21日对经理马忠的询问笔录一份,马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在店内投放使用印有“CCTV推荐品牌”和“年销量超300万+”字样广告灯牌的事实; 5.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4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一份,证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理室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或授权颁发“CCTV上榜品牌”“CCTV推荐品牌”等称号的事实; 6.央视新闻客户端网站截图及相关单位链接一份,证明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被新闻报道的事实; 7.青谱牦牛拉面天才商龙收银系统数据截图一份,证明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年销量超300万+份的事实; 8.2025年10月29日对经理马忠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所使用广告灯牌灯箱布的制作主体及 来源; 9.化隆博采图文广告部营业执照一份,韩成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资格; 10.2025年10月29日对博采图文广告负责人韩成祥的询问笔录一份,博采广告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2838元。
2838.00元
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2
东化隆市监处罚〔2025〕1号
案件来源、调查情况:2025年1月13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在群科青谱餐饮店消费23.5元,现金支付25元后,收银员找零1元。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调查,核查发现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向投诉人多收0.5元。上述行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我局于当日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该案立案调查。2025年1月16日,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至1月17日,该案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投诉内容,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调查,该店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都已在醒目位置公示。调查发现投诉人于2025年1月1日前往群科青谱餐饮店吃饭,于中午12点36分在该店前台点餐处下单“青谱牦牛拉面(碗)”1份8元、白斩鸡(38元1斤)0.408斤15.5元,共计消费23. 5元。投诉人现场向收银员支付25元现金,经向收银员询问得知因当时正是午间饭点、手头没有0.5元的零钱,便只找零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营业执照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资格; 2.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法定代表人马学明委托书一份、委托人马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委托人马忠对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全权委托代理; 3.2025年1月14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月14日对主管马昊的询问笔录1份,马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全程见证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事实; 5.2025年1月14日对收银员韩晓婷的询问笔录1份,韩晓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事实; 6.执法人员与投诉人马正才通话记录一份,证明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事实; 案件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本局认为,化隆群科青谱餐饮店向投诉人以24元价格,销售了标价为23.5元的商品,属于“反向抹零”行为,其中“五入”收费结账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加价出售商品或服务”,相当于“低标价高结算”,构成了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要求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5元;2、罚款500元。
500.00元
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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