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正源超市有限公司沃莱客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亚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3MA1B2F2Y1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瑞商城00单元02层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6〕78号
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编号为NO:GZFX26PZJ006F的《检验报告》内容为:齐齐哈尔正源超市有限公司沃莱客分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销售的“心神醉3#酒(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0日)”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存在问题项目:伐地那非杂质30。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5日依法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未提出复检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齐建市监责改[2026]DD0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剩余35瓶“心神醉3#酒(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0日)”依法扣押,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13日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大鑫麦酒类批发部购进的“心神醉3#酒(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0日)”,共计45瓶,进货价11元/瓶,销售价19.9元/瓶,货值金额895.5元。截止案发已销售9瓶,超市损耗1瓶,库存35瓶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O:GZC26230000004631629:证明事项:《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二、《检验报告》NO:GZFX26PZJ006F,证明事项:当事人涉案食品存在问题项目结论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6年6月2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事项:陈述当事人涉案食品的经营情况;
证据四、《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事项:依法对该企业经营的涉案问题食品心神醉3#酒35瓶采取扣押强制措施,证实涉案产品予以管控;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事项:证明被询问人有权代表企业配合案件调查;
证据六、2026年6月25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陈述当事人涉案食品的经营情况;
证据七、齐齐哈尔正源超市有限公司沃莱客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该企业经营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八、“心神醉3#酒”的进货票据1份,证明事项:存在问题项目食品销售数量、价格;
证据九、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大鑫麦酒类批发部《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事项:“心神醉3#酒”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证据十、“心神醉3#酒”《检验报告》2份,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事项:该企业自检及委托检验合格情况;
证据十一、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一致性声明》1份,证明事项:该企业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2份、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单》1份中心神醉酒与“心神醉3#酒”是同一产品;
证据十二、齐齐哈尔正源超市有限公司沃莱客分公司“心神醉3#酒说明”1份,证明事项:“心神醉3#酒”丢失及库存情况;
证据十三、其他相关材料:齐齐哈尔正源超市有限公司沃莱客分公司《整改报告》、《召回公告》等。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过证据提供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3日至5月26日销售的“心神醉3#酒”(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0日)”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存在问题项目:伐地那非杂质30,
1、没收“心神醉3#酒”35瓶
2、没收违法所得179.1元
0.00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