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084689414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经桥路8号翔正丽湾C幢2-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2
(2025)渝0102民初1553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重庆叁余商贸有限公司
王*,王*,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0
(2024)渝0112民初28819号
合同纠纷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李**,王*,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8
(2024)渝0112民初28819号
合同纠纷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吴**,李**,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09-23
(2024)渝0112民初28819号
合同纠纷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王*,李**,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0
(2024)渝0112民初18198号
合同纠纷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24-09-02
(2024)渝0112民初18462号
合同纠纷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陈**,重庆优仕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7
2024-07-25
(2024)渝0112民初18198号
合同纠纷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8
2024-06-28
(2024)渝0112民初18462号
合同纠纷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泽**,重庆优仕嘉农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9
2024-04-18
(2023)渝0102民初7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垫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10
2024-04-12
(2024)渝0102民初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叁余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30
(2023)渝0102民初7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垫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2
(2024)渝0102民初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叁余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24-04-09
(2023)渝0102民初6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4
2024-02-28
(2023)渝0102民初7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垫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5
2024-01-30
(2024)渝0102民初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叁余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6
2024-01-15
(2023)渝0102民初6637号
代理合同纠纷
重庆琼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7
2023-12-17
(2023)渝0102民初7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垫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8
2023-12-17
(2023)渝0102民初7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垫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9
2023-10-12
(2023)渝0102民初6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
重庆逐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01
2025-01-15
(2024)渝0112民初28819号
合同纠纷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王**,吴*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6-18
2024-04-17
(2024)渝0102民初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3063.1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涪陵市监企吊字[2026]第000346号
-
经查,你单位2023、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