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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韵化妆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显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082731922T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富路16号1栋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98号
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苏园市监协查[2024]H7002号),我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清润舒畅套”(批号:2023062501、限用日期:20260624)和“足行天下套”(批号:2023071401、限用日期:20260713)产品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1日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富路16号1栋2楼的广州市科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间等场所,未发现名称为“清润舒畅套”(批号:2023062501、限用日期:20260624)和“足行天下套”(批号:2023071401、限用日期:20260713)的产品。经该公司确认,上述产品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持有“清润舒畅套”(批号:2023062501、限用日期:20260624)套盒中的“艺人一芳清润精华油”、“艺人一芳清润草本油”和“足行天下套”(批号:2023071401、限用日期:20260713)套盒中的“艺人一芳足部草本油”备案,但备案日期均在上述三款产品生产销售日期之后,且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号与外包装标签标示备案号不一致。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开始生产“清润舒畅套”(批号:2023062501、限用日期:20260624)产品,共生产了100套,自检用去2套,其余的98套于2023年7月12日以18元/套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1764元。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开始生产“足行天下套”(批号:2023071401、限用日期:20260713)产品, 共生产了100套,自检用去2套,其余的98套于2023年7月28日以12元/套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1176元。当事人在取得化妆品备案前已上市销售上述产品。综上,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行为的货值共计3000元,违法所得2940元。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向客户发出召回函,客户反馈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 另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艺人一芳清润精华油”、“艺人一芳清润草本油”、“艺人一芳足部草本油”产品标签标示的备案号与其持有的上述产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号不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因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 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1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二、罚款100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停止销售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行为。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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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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