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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志杰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MA01C6W62G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4号5号楼1层115及2层至6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7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海市监处罚〔2026〕4932号
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向我单位提交举报人病历,举报人病历中具有相关种植体标签,标签中对应有相关注册信息及序列号;当事人向我单位提交随货同行单,与病历中种植体标签均可对应;当事人向我单位提交举报人基底帽、基台及附件的成品检测报告,证明质量均为合格。再查,针对当事人不提供相关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问题,因部分材料涉及当事人隐私,无法向其个人提供,且在接到举报后向我单位提供了相对应的材料。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 针对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查所提供的三个宣传网站中所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为:深圳市子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康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和谢晓玲个人。我单位向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当事人在厦门康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等网站发布“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依托中国科学院等科研单位在口腔医学方面的科研技术优势”等宣传内容,却无法按要求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的行为,构成发布与实际不符的宣传内容的行为,该行为有可能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造成误导和欺骗,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举报人称当事人承诺采用高智能数字化种植承诺接受诊疗服务,但实际采用传统手工盲种操作的问题,经核实当事人并未在治疗前给举报人进行承诺,且举报人无法提供举证证明当事人进行过相关承诺,且当事人所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也未宣称对患者使用高智能数字化种植;再查,举报人所称使用数字化诊疗制定数据方案为深圳市子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并非是当事人发布,因此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诊疗方式与承诺严重不符及服务欺诈的问题。 针对治疗前约定使用士卓曼(ITI)种植体、钛金桥架、爱尔创牙冠,但在未告知举报人的情况下将士卓曼(ITI)原厂基台更换为第三方非配套基台,并承诺“瑞士植体质保终身”的问题,经核实,当事人向我单位提交了举报人的病历、收费单据、医疗器械成品检验报告、医疗器械出库单、及医疗器械质保卡,证明当事人在种植时确实使用了士卓曼(ITI)种植体、钛金桥架、爱尔创牙冠,相关医疗器械质量合格;再查,士卓曼人工牙种植体中包含种植体和携带体,并未包含基台,当事人所使用的基台并未收费,在治疗前也并未承诺过使用士卓曼基台,且当事人向我单位提供的病历中写明,2025年8月20日,因患者对形态不满意而返工,证明其院区对瑞士植体确实进行终身质保,因此不存在与约定不符的问题。针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问题,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之前,当事人会将所有流程及使用的医疗技术告知给患者,患者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医生均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告知,且举报人已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欺诈或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针对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经核实,当事人在专业技术认定上,需根据消费者身体情况进行研判使用哪款基台,因此并非是剥夺消费者可任意选择基台的权力。针对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问题,举报人并未向我单位提供相关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情况,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相关问题。 针对擅自更换主诊医生的问题,经核实举报人提供的举证,双方于2026年4月2日和4月3日进行沟通确认的两名医生,但举报人于4月4日到院,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未发现约定哪天到院,但当事人称举报人一直未确定由哪个医生进行诊疗,经沟通在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李阳医生对其进行方案介绍并最终进行诊疗。当事人向我单位提供了举报人的初诊方案单,该方案单中有举报人本人签字及相应医生签字,因此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使用名医专家宣传引流、欺骗的问题。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0元。
9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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