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杰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MA01C6W62G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4号5号楼1层115及2层至6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海市监处罚﹝2026﹞4605号
经核实,针对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问题,举报人称当事人针对举报人的上颌右侧第二颗牙齿未实施根管治疗,亦未安装牙冠、填充相关材料,但病例中记载“根管治疗后”相关内容,并以“牙冠费用”为由收取1980元。举报人向本机关提交北京市昌平区医院门(急)诊病例,其中“查体”部分写有:“11DL,12ML龋,无探痛,无填充物,无牙冠修复”。再查,举报人及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病例中,2020年7月6日就诊病例“诊断”处写有“12根管治疗后,34、35同前”、2020年7月6日就诊病例“处置”处写有“进口树脂填充,全冠预备,硅橡胶取模,比色,送技工室,择日戴牙”、2020年7月19日就诊病例“口腔检查”处写有“临时冠存,余无异常”、2020年7月19日就诊病例“处置”处写有“去除临时冠及暂封材料,清洁基牙和修复体,试戴修复体边缘密合,邻接良好。调合、抛光,永久粘固。” 为调查当事人是否实际进行过对应的牙冠治疗,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函进行协助调查。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收到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函,回函表示举报人提供的病例内容真实有效,但该诊疗材料仅能反映举报人于2025年11月2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医院的就诊情况,包括当日查体显示12牙“无填充物,无牙冠修复”等即时诊疗信息,但因病例材料仅为单一医疗机构的单词就诊记录,无法作出“当事人未进行过对应牙冠治疗”的认定结论,建议向属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材料并进一步研判核实;本机关于2026年2月25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函,回函表示是否进行过相应的牙冠治疗以及治疗是否适当属于医学专业技术问题,建议举报人通过医疗相关技术鉴定以明确责任。 因是否进行过相应的牙冠治疗属于医学专业技术问题,需经过医疗相关技术鉴定以明确责任,本机关于2026年3月20日联系举报人,让其于2026年3月27日前提交相关技术鉴定以进一步核查或提交申请技术鉴定的相关材料。本机关至2026年3月27日并未收到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问题,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日与举报人进行现场核实,举报人称无法提供具体是哪个网站宣传“(中科院士座谈交流)”、“中国科学院院士前往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参观交流”。本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牌匾处标有“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学研究院”和“医保口腔定点单位专家医师团队坐诊”,未见“院士口腔定点单位专家医师团队坐诊”的相关宣传。再查,举报人向本机关提交该宣传为2022年下半年拍摄,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2022年11月13日的照片证明当时已更换为“医保口腔定点单位专家医师团队坐诊”。本机关于2026年3月20日联系举报人,让其于2026年3月27日前提交相关举证证明当事人在两年内存在相关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但至2026年3月27日并未收到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在两年内虚假宣传“院士口腔定点单位专家医师团队坐诊”、“中国工程院院士顾金才来院修复缺失牙”、“中国科学院20余位院士至我院进行口腔保健疗养”、“十大口腔品牌影响力(连锁)口腔医院”的内容。 针对牌匾宣传“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学研究院”,经核实当事人有相关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4792090;商标专用权起止日期:2019年07月14日至2029年07月13日;商标字样显示为“中科领军口腔医学研究院”。当事人称这样进行标识是因为具有“中科领军口腔医学研究院”的商标,且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4号5号楼5层502还有一个企业为“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志杰,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才宣传 “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学研究院”。 本机关执法人员2026年4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于现场检查当日将上述牌匾改为“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查询,当事人系不正当竞争领域首次违法。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案牌匾的宣传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行为,有可能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造成误导,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