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莲都山超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妙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C4FA8P7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鸿鑫公寓1栋1层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处罚[2025]21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52030370100852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2508524),《检验报告》NO:NCP202508524,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小花生米”(购进日期:2025年7月21日)进行抽检,并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对汇川区莲都山超生活超市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经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我局现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2508524),《检验报告》(NO:NCP202508524)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4.对当事人周妙霞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销售的小花生米储存不当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销售记录、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的事实。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