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小陈生鲜广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青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CP6JN7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观音阁二组(瑞安诊所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79号
经查明,该涉诉新宇牌卫生纸为当事人新更换的产品,标价由供货方提供,当事人更换该新产品后,未及时更新收银系统中的商品信息,导致收银系统仍沿用旧产品的品名“沐丝2000卷纸”和单价25.00元,未按现场公示的23.80元/提进行修改。该涉案新宇牌卫生纸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26日从竹溪县晓琴纸业店购进的,购进数量为8提,购进价格20.00元/提。
2026年3月30日8时56分,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该涉诉新宇牌卫生纸1提,当事人按收银系统扫码单价25.00元收取价款,小票信息显示货号 6930261006340、品名沐丝2000卷纸、单价25.00元、数量1、小计25.00元,该笔销售情况与当事人销售流水信息一致。截至2026年4月8日,该涉诉新宇牌卫生纸共计销售5提,均按25.00元/提结算,每提比标价23.80元多收1.20元,累计多收价款6.0元,剩余3提整改后按照标价23.8元出售。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多收价款6元。
当事人于2026 年4月17日张贴退款公告,公示期满无消费者主动办理退款,截至6月8日涉案多收价款6元未能全额退还。本局于2026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竹溪市监责退〔2026〕2号),责令当事人在三日内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当事人积极联系相关消费者,已退还价款4.8元;对应投诉人多收价款1.2元,当事人提供现金、微信转账退费方案,均遭投诉人拒绝,该笔款项客观无法退还。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故认定违法所得1.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共计:1001.2元。
1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