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蛟河市苏氏八珍熟食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继冬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4KQH3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蛟河市民主街民顺委(果菜G号楼)14-2丘-2栋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涉案产品于2024年1月10日从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孟记调料行购进,其购进的海天蚝油(海天上等蚝油)一件共95元,每件两瓶,每瓶净含量10kg,合计45元/瓶。其中一瓶于购进后立即使用,用于熬制卤肉老汤,另一瓶一直未使用,放置于仓库内。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从同一家店内购买4件共8瓶同样的海天蚝油(海天上等蚝油)用于熬制老汤,每瓶花费95元共计380元。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未注意,将2024年购买的涉案产品误以为是最近一次购买的产品将其用于卤制老汤。检查人员检查当天为该超期产品第一次使用,当事人使用该老汤制作了2个熏鸡,6个鸡腿,因未冷却没有售卖。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的购进方的资质材料及进货票据等证明文件,能够证明购进价格及购进数量及该产品来源。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剩余半瓶产品未使用,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的海天蚝油(海天上等蚝油)1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2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5 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字〔2025〕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卤制的2个熏鸡,6个鸡腿;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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