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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沪光饮料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重阳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557017395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分水解放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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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5〕330号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生产日期为2025-07-21的沪光生态纯净水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其生产日期为2025-07-21的沪光生态纯净水生产记录显示生产了50桶(18.9L/桶),销售了43桶,抽样检验数量7桶(已付款)。 又查明,执法人员对销售记录进行查证,其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07-21的沪光生态纯净水43桶销售给了汉川市分水辖区居民,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7桶”。当事人生产的沪光生态纯净水,其成本价格是3.5元/桶,销售价格为5元/桶。在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之日起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5-07-21的沪光生态纯净水43桶,抽样检验7桶,共销售50桶,其货值金额为50桶X5元/桶=250元,故违法所得为25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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