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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亚一农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739461841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西二环线104-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溪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252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15时许,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西二环线X号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一辆液压起重器放置在店门外经营,共1处,占地面积为1平方米。本机关立即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了编号为(2023)慈综合责限改通字第02-10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23年5月5日16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后经复查,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现场仍将一辆液压起重器放置在店门外,共1处,占地面积为1平方米。当事人慈溪市亚一农机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西二环线X号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慈溪市城市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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