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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姣君注册资本:23607.7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316826562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云飞路99号1幢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2025)浙02民终461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15
(2025)浙0205民初6797号
检验合同纠纷
浙江固泰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越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3
(2025)浙0205民初6784号
合同纠纷
赵*,金**
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7
(2025)浙0205民初49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
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8
(2025)浙02民终1839号
合同纠纷
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鲁**,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4-28
(2025)浙0205民初990号
合同纠纷
朱**,游**
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4-06-27
(2024)沪0113民初107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康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05-30
(2024)浙0205民初187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陈**,卢*,姚**
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4-05-28
(2024)浙0205民初18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23
(2024)沪0113民初107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康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7
2024-07-17
(2024)浙0205民初187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应群、陈秋平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15
2019-07-30
(2019)浙02民终2196号
合同纠纷
宋健星、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19
2019-06-28
(2019)浙02民终1866号
合同纠纷
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洪罚决字﹝2023﹞第000147号
 当事人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的建筑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的建筑物
0.00元
洪塘街道办事处
2023-11-30
2
甬北洪罚决字﹝2023﹞第000140号
当事人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云飞路***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的建筑物。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的建筑物。
0.00元
洪塘街道办事处
2023-10-17
3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087号
当事人宁波星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宁波第九医院南侧地块项目(星健兰庭)8#楼精装修工程实施了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24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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