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亿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1026MA70T9643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乾佑镇亿昇移民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柞水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为物业服务企业,主要业务是向乾佑亿昇移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商规〔2023〕009--市政办002)及柞水县城市管理局制定下发的《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柞城管发〔2025〕47号)文件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住宅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为居民2.3元/人/月,每户6.9元/人/月,但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向该小区住户代收该项目的费用标准按12元/月执行。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对上述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同时已积极开展多收费用退还。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注册成立,其主体性质为物业服务经营者,故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局已取得证据,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物业服务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疏忽,对价格收费标准政策理解不透彻,工作人员对政府收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收费系统参数更新不及时,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同时由于对费用构成产生混淆,将本应由物业服务成本承担的小区内部公共耗材(如垃圾桶更换、维护等)费用,计入了代收的政府定价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导致收费金额超出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等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经统计,当事人在2025年1月1日至我局检查期间,共计已收费户数46户,共计多收上述项目价款2667.3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之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在我局立案前已主动对多收价款进行退还,上述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调查过程中积极向我局提供证据,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况,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对上述涉案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本案无违法所得,故我局不再进行没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