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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君之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闵金水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4MA38RPAP3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环行罚﹝2025﹞16号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100000.00元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25
2
洪青市监认监处罚﹝2024﹞1号
当事人在2020年6月2日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CMA资质,证书编号201405341473,当事人对赣M8211G大型普通客车总质量为5300kg,在环检3号线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测,而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并不含总质量为5300kg车辆检测项目,存在超出了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209002408308634301),属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行为。 另调取了赣M8211G大型普通客车、赣AVK750轻型栏板式货车的检测视频。赣M8211G大型普通客车存在车辆底盘部件检查不规范,检验时间只有55s(不足100s),未对转向轮轮胎花纹深度、方向盘自由转动量和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进行检测,人工检验记录表中无检测数据输出。赣AVK750轻型栏板式货车存在由引车员下地沟进行底盘部件检查,且检查不规范,检验时间只有50s(不足100s),使用塔尺对栏板高度进行测量,人工检验记录表中无检测数据输出。上述检测方法不符合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5.1.4、5.2.3、5.2.4、5.2.6项要求。当事人未按技术检验方法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209002408308634301、3209002408298628801)。上述检测行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会造成数据无法复核,属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各壹份、法定代表人闵俊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检测资质的事实。 2.现场笔录及青云谱区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结果处置建议书及确认单各壹份,证明对当事人监督检查的现场客观情况的事实。 3.对闵俊的询问调查笔录壹份,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壹份、赣M8211G、赣AVK7502车辆检测报告(编号3209002408308634301、3209002408298628801)各壹份及赣M8211G、赣AVK7502车辆检测视频各壹段,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及未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10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洪青市监认监罚告〔20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1、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编号:3209002408308634301),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属于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2、当事人未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5.1.4、5.2.3、5.2.4、5.2.6)检验方法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编号3209002408308634301、3209002408298628801)。该行为,会造成报告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属于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
1、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编号:3209002408308634301),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属于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2、当事人未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5.1.4、5.2.3、5.2.4、5.2.6)检验方法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编号3209002408308634301、3209002408298628801)。该行为,会造成报告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属于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
60000.00元
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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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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