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怀林桶装水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湘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802MA4QNKCW6Y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永康社区商业城1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定市监处罚〔2025〕14号
经查明,上述被抽检批次桶装水(武陵人山泉水)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从张家界武陵山饮用水有限公司购进,其数量为72桶,购进价格为4元/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桶装水(武陵人山泉水)已按价格8元/桶售完,涉案货值金额576元=72桶×8元/桶,获违法所得288元=(数量72桶×售价8元/桶)-数量72桶×(销售价8元/桶-购进价4元/桶)。
另查明,当事人供货方张家界武陵山饮用水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2日生产桶装水(武陵人山泉水)共72桶,全部销售给当事人,出厂时经检测合格,无质量问题。当事人桶装水抽检不合格原因是新来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在装卸时为了节省时间,用提手卡进行卸货,对桶装水的瓶盖造成损伤,导致桶装水密封不严,由此造成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抽检报告后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检验报告》1份及2024年12月5日、12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涉案桶装水情况;
3.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原件一份(1页),证明本局依法送达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权的事实;
4.《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胡湘晖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二份(共6页),证明涉案桶装水购进、销售、数量、价格及供货方方面情况;
5.当事人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出厂《检测报告》1份,证明供货方合法性及产品合格。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取证过程合法,证据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的涉案桶装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2、处以罚款9000元;
罚没合计:9288元。
9000.00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