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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湘焰餐厅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C20XYN5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87号1-6室、89号1-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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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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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3〕258号
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宁波市路林市场某摊位处以26元/kg的价格购入5kg活牛蛙,购进价共130元。后置于店内待加工。同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活牛蛙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5kg,共抽样3kg(其中1.5kg送检,1.5kg备样),销售价格为44元/kg。2023年5月10日,本局收到编号为3523*2949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为322u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100ug/kg”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1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自述抽检剩余2kg牛蛙作为员工餐食用,未销售给消费者,因此无法计算抽样后剩余牛蛙销售额。按照抽样数计算,违法所得54元。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 警告。 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4元; 二、罚款3500元。
35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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