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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木禾木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彩儒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3MADWRA7J4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52号
经查:当事人在厂区内用于木材装卸的两台叉车属特种设备,一台叉车铭牌为“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产品编号:020358Y6284,配置号:35-Q25K2,车架号:020358Y6284,额定起重量:3500kg,许可证编号:TS2510318-2015,自重:4700k,设备代码:5110103182025H9395,制造日期:2025-03-03,生产厂家: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有操作人员纪某某在场,叉车处于启动状态;另一台叉车铭牌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车型合力:CPC35,配置号:03A,出厂编号:020350U0795,额定起重量:3500,自重:4865,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41-2012,生产厂家: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有叉车操作人员陈某某在场维保(换机油)该叉车。 现已查明:上述两台叉车自2025年10月份正式使用至我局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未进行定期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针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竹市监特令〔2026〕00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以上未经检验的叉车。 同时查明:当事人聘请、使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纪某某、陈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证》;当事人在使用特种设备(叉车)的过程中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保存上述叉车的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未建立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无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无叉车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无叉车的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作出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厂区内使用的叉车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第(二)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 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第(三)项“(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限作业人员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限期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限期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限期30日内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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