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听之感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小勇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3MA39TJXG1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周田镇司背村坝内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处罚﹝2026﹞55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月11日并领取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网络销售化妆品经营。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从广州市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逆颜诗吟紧致焕亮多肽眼霜正装1000盒(规格型号:30g/盒,标称生产者:广州市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40504A01);2026年1月6日从广州市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逆颜诗吟紧致焕亮多肽眼霜正装700盒、小样500瓶(规格型号:正装30g/盒,小样5g/瓶,标称生产者:广州市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6-01-06)。以上正装进货价为22.47元/盒,小样进货价2.2元/瓶。购进后当事人通过淘宝天猫、拼多多平台由当事人开设的逆颜诗吟旗舰店对外销售。为了提升宣传效果、增加销售量,2025年6月当事人自行修改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广州市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免费提供的宣传图片,在淘宝天猫平台自行制作并发布含有“触发青春生肌 逆转岁月痕迹”等宣传用语的网络页面广告、在拼多多平台“消眼袋、缓解眼部干涩”“用了它你一定会爱上逆颜诗吟这个品牌”“一个在美容院家喻户晓的护肤品牌”等宣传用语的网络页面广告。至案发时当事人在淘宝销售正装订单54笔,共销售61盒,产生退货订单4笔,退货4盒,实际销售57盒,实际销售57盒中产生一笔3.88元的退款,商家实收2925.12元。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正装订单201笔,共销售254盒,产生退货订单1笔,退货1盒,实际销售253盒,商家实收13883.82元。共销售正装310盒(平均售价50元/盒),实际销售所得16808.94元;小样仅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订单297笔,共销售297盒,无退货订单(售价5.49元/瓶),实际销售所得1714.22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8523.16元。扣除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快递费每单3.5元合计1932元、正装瓶子及丝印费1240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7732.06元(其中逆颜诗吟紧致焕亮多肽眼霜小样违法所得共计21.32元)。另查明,当事人将眼霜小样单独销售,外包装仅标注生产商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产品备案编号,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全成分、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同时在商品详情页标注“小样不支持退货退款”。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已修改该产品在淘宝天猫、拼多多店铺的网络广告页面并已对不符合规定的小样标签进行整改。执法人员经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系统并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小勇,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谢文韬、吴一龙、张法民投诉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郑小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3.供货商广州市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逆颜诗吟紧致焕亮多肽眼霜产品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当事人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进货来源及产品合格情况;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产品外观关键信息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5.当事人进货单据2张,证明当事人购进该产品的供货商及进货数量; 6.涉案产品逆颜诗吟紧致焕亮多肽眼霜功效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站查询的化妆品产品备案信息2份,证明涉案产品为普通化妆品仅有抗皱紧致的功效; 7.《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产品的详细情况; 8.在当事人淘宝天猫、拼多多逆颜诗吟旗舰店店铺录屏制作的《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2份、视频光盘2张、店铺宣传页面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制作并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网络广告的事实; 9.当事人在淘宝天猫、拼多多逆颜诗吟旗舰店店铺销售明细打印件9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的事实; 10.《违法所得成本扣除举证通知书》1份、当事人提交的快递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逆颜诗吟紧致焕亮多肽眼霜正装瓶子订货合约书及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成本情况; 11.全国12315平台查询当事人被投诉举报数据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多次被投诉举报的事实; 1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事人提交的含有整改前后照片的整改报告1份、《责令改正复查复核表》1份,证明当事人按本局要求完成违法行为整改的事实; 13.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前无违法记录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名(捺印)确认和质证,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1.32元; 3. 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24021.32元,上缴国库。
24000.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