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城北袁均焕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FB2763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鼓山新村23幢底层店面自西向东第9间(梁家埠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4〕70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日从杭州***批发商行以22元/袋的价格购进糯米京枣(油炸类糕点)2袋(每袋2kg),并以12.5元/kg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零售。2024年5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糯米京枣(油炸类糕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浙江***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6月20日,浙江***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FC24053344),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糯米京枣(油炸类糕点)酸价(以脂肪计)(KOH)实测值为6.9mg/g(标准指标为≤5mg/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不合格的糯米京枣(油炸类糕点)2kg,共计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25元。另查明:当事人从事预包装和散装食品销售活动,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0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