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包头市乾芮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永和村二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美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31851401X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永和西村11栋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3
2019-12-13
(2019)内0204民初369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与赵*、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471.5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兴处罚〔2025〕1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永和西村11栋19号从事药品零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到包头市乾芮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永和村二店检查,发现该店室内温度计显示为28℃,货架上有二盒莎普爱思头孢克肟分散片(规格:100mg*6片/盒,生产企业: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产品批号:250407F,生产日期:2025年04月08日,有效期至2027年04月07日)正在销售,该两盒药品包装上均标示“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元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青山区知识产权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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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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