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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翟小龙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021164818701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迎宾大道以东、东来顺以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海风药业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胶州市人民法院
2
2025-07-04
(2025)冀0683民初1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万东药业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安国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7
(2025)吉2403民初2272号
合同纠纷
吉林康然堂医药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人民法院
4
2025-05-27
(2025)内0902民初1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凉城县后营卫生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7
(2025)鄂0105民初6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和仁盛医药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6
2025-04-09
(2025)内0926民初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7
2025-04-08
(2025)内0902民初10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同新医药超市有限公司,包头市信泰恒医药有限公司,郎**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8
2024-11-25
(2024)内0902民初63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博泰鑫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5
(2024)内0902民初4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察右后旗蒙医医院,赵**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04
(2024)内0902民初4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察右后旗蒙医医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05
(2024)云2301民初6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楚雄天利药业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楚雄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07
2022-05-07
(2022)内09民终20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华海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24
2022-10-25
(2022)琼0108民初1282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慧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01
2022-04-08
(2022)内0202民初127号
委托合同纠纷
张*、谷*等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5-14
2021-09-22
(2021)内0926民初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华海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3-19
2021-12-29
(2021)吉0503民初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330.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药监处罚﹝2025﹞002号
当事人销售劣药红参(红参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
1.没收劣药红参(红参片)(批号:426220601)1.5k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玖拾贰元伍角(392.5);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元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2
内药监处罚﹝2024﹞403号
民康门店经营的单据编号为:230814100100014、230921100100048、240321100100043上记录的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2211076的牛黄清火丸300盒等药品是分别于2023年8月14日、2023年9月21日、2024年3月21日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配送的,货值金额为2132.10元,均为非该连锁总部采购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当事人未与民康门店签订《门店加盟协议》,2024年度未对民康门店进行巡查,当事人未对所属零售门店(民康门店)药品采购配送进行统一管理。
对乌兰察布市新特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的罚款。
29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9-07
3
内药监处罚﹝2024﹞0401号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0111万元,没收未销售的批号为1903040的刺五加1Kg,罚款人民币19万元.
190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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