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宁市本草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海燕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4MA1BXYLPX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绥阳镇凤凰路(九龙一楼北一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字﹝2023﹞3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案源登记后,经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3月8日,东宁市本草堂大药房投资人李海燕在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绥阳所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说明了由于当事人生病导致没有填写药品拆零记录。当事人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见到的情况; 3.该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4.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5.当事人李海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2
东宁市监处罚[2023]34号
经查,东宁市本草堂大药房(李海燕)未记录药店内药品拆零记录,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不改正当事人依旧存在未记录药店内药品拆零记录的违法行为。东宁市本草堂大药房(李海燕)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见到的情况; 3.该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4.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5.当事人李海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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