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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润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8330458798XQ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广富街南一巷24号10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09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457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5
(2024)粤0118民诉前调49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何**
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1-30
(2023)粤01民终3500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1-03
(2023)粤0118民初12064号
保险纠纷
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5
2023-10-12
(2023)粤0118民初12064号
保险纠纷
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06-02
(2023)粤01民终10029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李**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6-02
(2023)粤0118民初6522号
合同纠纷
王**
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5-18
(2023)粤01民终10029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李**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2-07
(2023)粤0118民初668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董**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2-11-29
(2022)粤0118民初15421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李**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8
2024-02-01
(2023)粤01民终3500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05
2023-02-07
(2022)粤0118民初15421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7158.3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4〕65号
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20日开始,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广富街南一巷24号102北侧厂房(并非当事人许可证上面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广富街南一巷24号102)集中加工陈醋鸡爪、酸梅青瓜、风味萝卜皮和冰榴莲等食品半成品,并将上述半成品销售供给当事人名下的门店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食用,以公司名义从事餐饮服务(中央厨房)。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广富街南一巷24号102北侧厂房从事餐饮服务(中央厨房),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中央厨房)。经查,陈醋鸡爪销售价15元/斤,成本价14元/斤;酸梅青瓜销售价1元/斤,成本价0.7元/斤;风味萝卜皮销售价1元/斤,成本价0.8元/公斤;冰榴莲销售价2元/个,成本价1元/个。至本局立案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继续在上述地址无证从事餐饮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查封食品半成品陈醋鸡爪(规格:3斤/盒)共93盒、酸梅青瓜(规格:3斤/盒)共20盒、风味萝卜皮(规格:3斤/盒)共49盒、冰榴莲(规格:24个/盘)共19盘,被本局现场查封。当事人提供了部分半成品加工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加工销售了风味萝卜皮共636斤,陈醋凤爪564斤,酸梅青瓜1204斤,结合现场查获的涉案食品半成品数量,本局认定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5604元(货值金额=查获数量*销售价+销售数量*销售价),违法所得为10300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中央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300元;2.罚款100000元;3、没收涉案违法加工的半成品:陈醋鸡爪(规格:3斤/盒)共93盒、酸梅青瓜(规格:3斤/盒)共20盒、风味萝卜皮(规格:3斤/盒)共49盒、冰榴莲(规格:24个/盘)共19盘。 当否,请领导审批。
当事人: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30458798XQ。 2023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广富街南一巷24号102北侧厂房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20日开始,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广富街南一巷24号102北侧厂房(并非当事人许可证上面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广富街南一巷24号102)集中加工陈醋鸡爪、酸梅青瓜、风味萝卜皮和冰榴莲等食品半成品,并将上述半成品销售供给当事人名下的门店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食用,以公司名义从事餐饮服务(中央厨房)。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广富街南一巷24号102北侧厂房从事餐饮服务(中央厨房),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中央厨房)。经查,陈醋鸡爪销售价15元/斤,成本价14元/斤;酸梅青瓜销售价1元/斤,成本价0.7元/斤;风味萝卜皮销售价1元/斤,成本价0.8元/公斤;冰榴莲销售价2元/个,成本价1元/个。至本局立案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继续在上述地址无证从事餐饮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查封食品半成品陈醋鸡爪(规格:3斤/盒)共93盒、酸梅青瓜(规格:3斤/盒)共20盒、风味萝卜皮(规格:3斤/盒)共49盒、冰榴莲(规格:24个/盘)共19盘,被本局现场查封。当事人提供了部分半成品加工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加工销售了风味萝卜皮共636斤,陈醋凤爪564斤,酸梅青瓜1204斤,结合现场查获的涉案食品半成品数量,本局认定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5604元(货值金额=查获数量*销售价+销售数量*销售价),违法所得为10300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中央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以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300元;2.罚款100000元;3、没收涉案违法加工的半成品:陈醋鸡爪(规格:3斤/盒)共93盒、酸梅青瓜(规格:3斤/盒)共20盒、风味萝卜皮(规格:3斤/盒)共49盒、冰榴莲(规格:24个/盘)共19盘。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10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6-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