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顺才 | 注册资本:16193.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3W2XQ5K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天水北路31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9
(2025)甘01民终17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合伙)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0-31
(2024)甘01民终712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西社区卫生服务站
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0-09
(2024)甘01民终66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何家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06
(2024)甘0102民初196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陇南陇管家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陇南陇管家体检中心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9-05
(2023)甘01民终6569号
劳动争议
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城)市监罚﹝2023﹞424号
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大门左侧有三块广告牌,在最右侧广告牌中有“开展无创产前筛查、易感基因、肿瘤及靶向基因检测等,是全省开展基因检测项目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报告时间最快的健康体检中心。”字样;在门口第一块广告牌中出现“同时体检中心嫁接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师集团等优势医疗资源,具有其他体检中心不可比拟的独特性、专业性、权威性和高端性。”字样,认证主体为“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内也出现上述广告字样,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申请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对自己发布的广告未经过严格审查,在其大门口广告牌中出现“开展无创产前筛查、易感基因、肿瘤及靶向基因检测等,是全省开展基因检测项目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报告时间最快的健康体检中心。”、“同时体检中心嫁接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师集团等优势医疗资源,具有其他体检中心不可比拟的独特性、专业性、权威性和高端性。”字样。该广告牌当事人于2023年年初设立,直到我局立案调查期间拆除。当事人于2017年8月22注册“新注册公众号”,2017年8月23日“新注册公众号”改名“甘肃众享精准医疗”,2017年8月23日“甘肃众享精准医疗”认证“众享服务号”,2018年8月21日“众享服务号”认证“甘肃众享精准医疗服务号”。当事人微信号为“GSZXJZYL”,认证主体为“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00MA73W2XQ5K”。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兔年送健康,送礼送健康”一项内容出现“同时体检中心嫁接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师集团等优势医疗资源,具有其他体检中心不可比拟的独特性、专业性、权威性和高端性。”字样,于2023年1月17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为465;在“甘肃众享健康体检中心”一项内容里也出现“同时体检中心嫁接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师集团等优势医疗资源,具有其他体检中心不可比拟的独特性、专业性、权威性和高端性。”及“开展无创产前筛查、易感基因、肿瘤及靶向基因检测等,是全省开展基因检测项目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报告时间最快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字样,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为7936;在“甘肃众享病理诊断中心”一项内容里出现“拥有世界最先进的病理设备。”字样,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633;在“甘肃众享医学检验实验室”一项内容里也出现“开展无创产前筛查、易感基因、肿瘤及靶向基因检测等,是全省开展基因检测项目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报告时间最快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字样,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3277。在其微信公众号消息项下的“严防出生缺陷,NIPT无创产前筛查”一项内容里的“孕妈小课堂”中有“1.严重遗传病是出生缺陷的主要原因,其新生儿发病率约为2%,主要由染色体异常综合征(发病率约为1.6%)和严重单基因病(发病率约为0.4%)组成。4.我国唐氏综合征发生率约为14.7/万,每年新增2.3万~2.5万例”内容;在误区小课堂下有“Q:胎儿染色体异常疾病发生率太低了,不必重视!A:每160个新生宝宝中,就有1个为染色体疾病患儿。实际上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是临床上最常见的染色体疾病,任何夫妇,各个年龄段的孕妇都有可能怀上患有染色体非整倍体的胎儿!Q:我年轻,不需要做产前筛查!A:统计数据表明,80%的唐氏儿是由年龄小于35岁的母亲生育的!现今我们生活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加上各种自身免疫疾病、遗传因素、病毒感染,长期在放射性或污染环境下工作等,使得怀上唐氏儿的孕妇越来越趋于年轻化。”精确数据内容,没有表明出处,于2023年4月7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193;在消息页面项下的“高灵敏检测助力乙肝精准治疗”一项内容里有“我国每年肝癌发生病例占全球肝癌发生病例的55%,其中80%-90%与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慢性化有关。据估算我国现有慢性HBV感染者约9300万例,其中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约2000万例,乙肝的防治已成为我国重大公共健康问题之一。”精确数据内容,没有表明出处,于2023年4月1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751。在当事人“宫颈癌筛查小常识”的宣传册中有“我国每年新发宫颈癌患者超过13万,死于宫颈癌患者超过8万。”、“人的一生中的有80%的HPV感染分险,大部分人(80%)两年内可自动清楚病毒。”精确数据内容,没有表明出处,当事人于2022年6月共印制30册,当事人没有进行发放,宣传册主要用于当事人体检中心大厅展架供顾客阅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只持有9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均为(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无法提供当前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没有对当前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广告,内容全部由当事人自己制作发布,没有委托他人制作和发布,从2017年开始到2022年每年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缴纳“信息技术服务、微信平台服务费”300元,从2019年7月1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过期后到调查终结,共计产生广告费用12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应予处罚。
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大门左侧有三块广告牌,在最右侧广告牌中有“开展无创产前筛查、易感基因、肿瘤及靶向基因检测等,是全省开展基因检测项目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报告时间最快的健康体检中心。”字样;在门口第一块广告牌中出现“同时体检中心嫁接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师集团等优势医疗资源,具有其他体检中心不可比拟的独特性、专业性、权威性和高端性。”字样,认证主体为“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内也出现上述广告字样,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申请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对自己发布的广告未经过严格审查,在其大门口广告牌中出现“开展无创产前筛查、易感基因、肿瘤及靶向基因检测等,是全省开展基因检测项目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报告时间最快的健康体检中心。”、“同时体检中心嫁接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师集团等优势医疗资源,具有其他体检中心不可比拟的独特性、专业性、权威性和高端性。”字样。该广告牌当事人于2023年年初设立,直到我局立案调查期间拆除。当事人于2017年8月22注册“新注册公众号”,2017年8月23日“新注册公众号”改名“甘肃众享精准医疗”,2017年8月23日“甘肃众享精准医疗”认证“众享服务号”,2018年8月21日“众享服务号”认证“甘肃众享精准医疗服务号”。当事人微信号为“GSZXJZYL”,认证主体为“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00MA73W2XQ5K”。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兔年送健康,送礼送健康”一项内容出现“同时体检中心嫁接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师集团等优势医疗资源,具有其他体检中心不可比拟的独特性、专业性、权威性和高端性。”字样,于2023年1月17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为465;在“甘肃众享健康体检中心”一项内容里也出现“同时体检中心嫁接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师集团等优势医疗资源,具有其他体检中心不可比拟的独特性、专业性、权威性和高端性。”及“开展无创产前筛查、易感基因、肿瘤及靶向基因检测等,是全省开展基因检测项目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报告时间最快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字样,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为7936;在“甘肃众享病理诊断中心”一项内容里出现“拥有世界最先进的病理设备。”字样,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633;在“甘肃众享医学检验实验室”一项内容里也出现“开展无创产前筛查、易感基因、肿瘤及靶向基因检测等,是全省开展基因检测项目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报告时间最快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字样,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3277。在其微信公众号消息项下的“严防出生缺陷,NIPT无创产前筛查”一项内容里的“孕妈小课堂”中有“1.严重遗传病是出生缺陷的主要原因,其新生儿发病率约为2%,主要由染色体异常综合征(发病率约为1.6%)和严重单基因病(发病率约为0.4%)组成。4.我国唐氏综合征发生率约为14.7/万,每年新增2.3万~2.5万例”内容;在误区小课堂下有“Q:胎儿染色体异常疾病发生率太低了,不必重视!A:每160个新生宝宝中,就有1个为染色体疾病患儿。实际上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是临床上最常见的染色体疾病,任何夫妇,各个年龄段的孕妇都有可能怀上患有染色体非整倍体的胎儿!Q:我年轻,不需要做产前筛查!A:统计数据表明,80%的唐氏儿是由年龄小于35岁的母亲生育的!现今我们生活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加上各种自身免疫疾病、遗传因素、病毒感染,长期在放射性或污染环境下工作等,使得怀上唐氏儿的孕妇越来越趋于年轻化。”精确数据内容,没有表明出处,于2023年4月7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193;在消息页面项下的“高灵敏检测助力乙肝精准治疗”一项内容里有“我国每年肝癌发生病例占全球肝癌发生病例的55%,其中80%-90%与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慢性化有关。据估算我国现有慢性HBV感染者约9300万例,其中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约2000万例,乙肝的防治已成为我国重大公共健康问题之一。”精确数据内容,没有表明出处,于2023年4月1日发布,截止我局公证取证之日,阅读量751。在当事人“宫颈癌筛查小常识”的宣传册中有“我国每年新发宫颈癌患者超过13万,死于宫颈癌患者超过8万。”、“人的一生中的有80%的HPV感染分险,大部分人(80%)两年内可自动清楚病毒。”精确数据内容,没有表明出处,当事人于2022年6月共印制30册,当事人没有进行发放,宣传册主要用于当事人体检中心大厅展架供顾客阅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只持有9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均为(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无法提供当前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没有对当前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广告,内容全部由当事人自己制作发布,没有委托他人制作和发布,从2017年开始到2022年每年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缴纳“信息技术服务、微信平台服务费”300元,从2019年7月1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过期后到调查终结,共计产生广告费用12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内设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4.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6.宣传册原件,证明当事人通过宣传册发布广告。7.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广告牌发布广告。8.公证书,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9.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明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过有效期。10.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确认违法事实。11.缴费发票,证明当事人产生广告费用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兰城)市监罚告[2023]雁南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10时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同意办案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建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2224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