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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清溪湖旅家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青德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3MAAJNEYU8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绥阳县青杠塘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2023]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绥市监强制〔2023〕275号)1份; 4.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5.《询问调查笔录》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询问人及检查人签字及加盖手印认可。 2023年 4月 4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绥市监罚告〔202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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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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