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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白沙镇玲子面馆一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细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EJLWH0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白沙镇白沙新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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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197号
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10.3“应根据需要配备适宜的有害生物防治设施(如灭蝇灯、防蝇帘、风幕机、粘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构成了不符合有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或藏匿要求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10.3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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