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连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MA743HJR8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清水镇马营村路口东G213国道539公里处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酒)市监罚﹝2023﹞34号
2023年7月19日,我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HGJ2023-1052)显示: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氧含量(质量分数)、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及《甘肃省2023年车用汽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44-2023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未发现与2023年5月11日抽检同批号同批次的车用汽油,负责人王连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初步核实,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8月2日,我局依法对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负责人王连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供述上述车用汽油是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甘肃酒泉石油分公司购进的,并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成品油销售协议、油品出库单、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经查明,上述92#车用汽油的进货价为7.24元/升,销售价为7.6元/升,抽检时的库存量为3943L,单价7.6元/L。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其中6L抽检时无偿提供,不计算利润,货值金额29966.8元,违法所得1417.32元。
1.罚款59933.6元;2.没收违法所得1417.32元;罚没款合计61350.92元。(大写:陆万壹仟叁佰伍拾元玖角贰分)。
59933.60元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2
(酒)市监罚字﹝2023﹞34号
2023年7月19日,我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HGJ2023-1052)显示: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氧含量(质量分数)、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及《甘肃省2023年车用汽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44-2023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未发现与2023年5月11日抽检同批号同批次的车用汽油,负责人王连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初步核实,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8月2日,我局依法对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负责人王连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供述上述车用汽油是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甘肃酒泉石油分公司购进的,并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成品油销售协议、油品出库单、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经查明,上述92#车用汽油的进货价为7.24元/升,销售价为7.6元/升,抽检时的库存量为3943L,单价7.6元/L。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其中6L抽检时无偿提供,不计算利润,货值金额29966.8元,违法所得1417.32元。
1.对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进行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对甘肃众联恒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东服务区加油(气)站你单位处以59933.6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1417.32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61350.92元,大写陆万壹仟叁佰伍拾元玖角贰分整。
59933.60元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