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大成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爱芬 | 注册资本:3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7MA29NBEK7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特产城13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2
(2025)苏1291民初1180号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朱**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文综罚字﹝2025﹞8号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磐)文综罚字〔2025〕8号当事人:磐安大成旅行社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727MA29NBEK7M法定代表人:孔某某住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特产城**号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给王某某,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旅行社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停业整顿七天;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磐安县农商银行恒业支行(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28号,账户: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5年8月22日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10000.00元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