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春根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779008881J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永和镇菊香村石江片罗家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12
(2019)湘0181民初5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
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19-05-23
(2019)湘0181民初3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
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3-12
(2015)浏民初字第5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
裁判文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15-04-08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
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4
2019-12-10
(2019)湘0181执5629号
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诉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8-28
2019-07-12
(2019)湘0181民初5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6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6-21
2019-05-23
(2019)湘0181民初3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6-19
2017-04-28
(2016)湘0181执2726号
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诉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05-05
2015-05-05
(2015)浏民初字第1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与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42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4﹞425号
2023年5月5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当事人公司内对当事人2023年4月30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50Kg/袋、产品等级Ⅱ类,合格品、商标“湘淮”的烟花爆竹硝酸钡(以下简称硝酸钡)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15吨(300袋),并于2023年05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B2023-02-J40161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铁(Fe)项目不符合T/LYXHXSB 001-2020《烟花爆竹 硝酸钡》标准要求,依据HNCCXZ095-2023《2023年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复检,2023年8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023WY022)显示检验结果:依据委托要求,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铁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1613-2008和T/L YXHXSB 001-2020标准要求。当事人复检结果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1月6日将上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和复检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涉案被抽检不合格产品。涉案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查实,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硝酸钾300袋(15吨),成本价240元/袋,分别于2023年5月7日销售100袋至醴陵市茂田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5月8日销售100袋至攸县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5月9日销售100袋至浏阳市石牛礼花厂,销售价均为260元/袋,销售金额共260×300=78000元,获利6000元。因本案货值金额78000元,已达到追刑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来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规定,2023年11月22日,本局将案件移送浏阳市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调查期间,当事人生产的烟花爆竹硝酸钡产品经整改后检验合格,当事人将整改检验合格报告(编号No.WAY20231822)提供给浏阳市公安局。2024年4月18日,本局接浏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涉案产品具体不合格原因不明,浏阳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案件退回本局。综上,本案中,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原材料硝酸钡,共计货值78000元,违法所得78000元,利润6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78000元;2、处罚款39000元。
39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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