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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供销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永忠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4MA6E7MPAX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龙潭街道落叶新村乐丰产业园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8
(2023)黔0424民初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高峰十里香米业有限公司
关岭自治县供销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关市监不罚[2023]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在位于关岭县龙潭街道落叶新村乐丰产业园区内以3元/斤的价格向安顺市西秀区银莲蔬菜经营部购进20斤红小米椒,购进金额为60元,该批次菜心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中菜心被检出被检出镉(以Cd计)值为0.21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镉(以Cd计)限量值为0.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时,当事人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20斤红小米椒,货值金额共计100元。 货值金额计算方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省监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424690256089)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8日的红小米椒经抽样镉(以Cd计)值为0.21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镉(以Cd计)限量值为0.05mg/kg的要求的事实; 2.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台账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红小米椒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来源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账本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红小米椒的销售单价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红小米椒镉(以Cd计)残留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销售单价和数量、时间的事实; 6.协助调查函、案件移送函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请求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并依法将案件线索进行移送的事实; 7.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复函及附件材料3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进货凭证真实有效的事实; 8.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主体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