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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领杭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2J8P2D9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永中东路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40号
2023年2月10日,永中中队执法人员同浙江鑫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一起对你(单位)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东路2-4号后门沉淀池出水口进行污水取样。浙江鑫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排放污水中PH值(无量纲)、化学需氧量共2项检测结果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 1 中 B 级标准限值,其中PH值(无量纲)为5.1(标准限值6.5-9.5mg/L)、化学需氧量为1.16×103(标准限值 500mg/L)。你(单位)已于2020年9月9日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证号为浙温龙综法排字第2020501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023年3月7日,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当事人本自然年度内起就该案由未在我局立案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非重点排污对象且已在限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彻底消除影响的,并积极配合调查,现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五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附件(二、市政公用,序号:24,违法行为: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4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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