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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区富粞粮仓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佳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1CLYUM8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凤凰水岸小区B1号楼第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1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扩大店内商品“大米姐硒米”销量,于2022年9月1日制作标题为“硒Se一种改变世界的元素”和“硒望小课堂”两块广告宣传图板并悬挂于店内右侧墙面,上述两块广告宣传图板含有硒可以疾病治疗、预防宣传内容。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当事人以每袋35元的价格自吉林省柳俐粮食有限公司购进“大米姐硒米”50袋,发布涉案广期间以每袋40元的价格售出“大米姐硒米”40袋,获利金额200元。含有涉案违法广告宣传语的宣传图板为当事人委托伊春市伊春区浩宇广告店设计制作,广告费用300元,双方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项目;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自然人身份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 证据六、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疾病治疗、预防广告行为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七、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八、我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区富硒粮仓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店内悬挂涉案广告宣传板及销售“大米姐硒米”的事实; 证据九、“大米姐硒米”检验报告及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大米姐硒米”是合格产品,供货商有相关资质; 证据十、供货商的出库单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对“大米姐硒米”的进货情况; 证据十一、“大米姐硒米”销售记录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对“大米姐硒米”的销售情况; 证据十二、广告费用票据,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费用;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已移除涉案广告宣传图板照片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影响; 证据十四、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对相关文书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的确认; 证据十五、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6万元#
6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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