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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良峰木制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海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3MABW1GJ06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长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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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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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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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3〕386号
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长佳村的杭州富阳良峰木制品加工厂开展检查,在现场发现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经营者未能提供该叉车的定期检验报告、叉车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和叉车的使用登记证。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3年8月10日前完成叉车的申报检验;于2023年7月18日前完成叉车的使用登记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报名。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还未给叉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再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从大源镇的夏某某处以46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二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运送木料。截至2023年8月2日,当事人已向杭州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申请了特种设备检验,并由当事人派人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叉车司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用叉车并从轻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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