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包头包钢三院妇产科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治国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MACMJKAA2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8号-1国际部房产7层7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5〕561号
当事人原名称为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包头妇产医院)国际部,成立于2021年8月,隶属于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2024年4月当事人注册成立为包头包钢三院妇产科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的1台低温液体贮槽(压力容器),设备代码为215010931202000526,该设备制造单位为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制造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安装、2021年底开始使用上述压力容器至今。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202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上述压力容器已超3年以上,一直未办理上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也未进行定期检验。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5年11月3日内蒙古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包头分院对该设备进行检验,2025年11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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