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和平鸽口腔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建义 | 注册资本:12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308921455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西路555号5楼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2
(2021)浙02民终4614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慈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和平鸽口腔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6-02
(2021)浙0282民初5475号
合同纠纷
宁波和平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贾**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1-04-20
(2021)浙0282民初40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创强电气有限公司
宁波和平鸽口腔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1-02-08
(2020)浙0282民初8347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慈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和平鸽口腔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07
2021-06-10
(2021)浙0282民初5475号
合同纠纷
宁波和平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贾**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1
2021-12-23
(2021)浙02民终4614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慈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和平鸽口腔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6﹞36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审查于2023年11月开始在网络平台发布医疗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5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