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沁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为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8MA60RRCK9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曲水村5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明:重庆沁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为波,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2025年6月11日延续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6月10日,许可证编号:SC104500022835393,食品类别:蔬菜制品;其他食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柴火腊肉丁生产流程及原料添加量为:先将腊肉5kg,大头菜0.5kg,豆豉0.5kg,干辣椒0.5kg分别炒制,炒制时总共用植物油4kg,随后将炒制后的腊肉、大头菜、豆豉、干辣椒混合,混合均匀后再加入花椒10g、生姜100g、味精100g、鸡精100g、香辛料4g,完成最终混合后,按240g每瓶灌装,最后加贴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完成生产。经计算得知,当事人生产一批次柴火腊肉丁共计投料量为10.814kg,其中腊肉的投料量为5kg,约占总投料量的46%(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省略)。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3的要求: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识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识。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事人应在其生产销售的柴火腊肉丁的配料中将复合配料腊肉展开标注其原始配料。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柴火腊肉丁和腊肉丁下饭菜,其名称以及配料表排序反映上述柴火腊肉丁的主要原料应为腊肉,腊肉丁下饭菜的主要原料为大头菜、腊肉。根据《方便菜肴》(QB/T5471-2020)第10.1的要求: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并在包装上标注食用方式、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当事人应在其生产销售的柴火腊肉丁和腊肉丁下饭菜的标签标识上标明主要原料腊肉、大头菜的百分比含量。其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要求,柴火腊肉丁强调了零添加,应当在标签上标明山
1、没收违法所得3107.2元,2、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