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0857420426G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7
(2026)闽0902民初19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余**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4
(2026)闽0902民初15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宋**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4-10
(2026)闽0902民初17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施**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4
2026-03-26
(2026)闽0902民初11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李**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5
2026-03-19
(2026)闽0902民初13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宁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12-25
(2025)闽0902民初6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李*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12-25
(2025)闽0902民初66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蔡*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12-18
(2025)闽09民终166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刘**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5-12-02
(2025)闽0902民初6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林**,李**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11-06
(2025)闽0902民初56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贾**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5
(2025)闽民再5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宁德市隆胜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宁德市三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池玉涛;池玉清;黄玉华;林国宝;方丽燕;姚义勇;池致春;张静;黄培锦;池致光;杨华杰;吴智长
裁判文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5-08-15
(2024)闽09民再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吴**
宁德市隆胜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宁德市三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池**,池**,黄**,林**,方**,姚**,池**,张*,黄**,池**,杨**,吴**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7-23
(2024)闽09民再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宁德市隆胜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宁德市三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池**,池**,黄**,林**,方**,姚**,池**,张*,黄**,池**,杨**,吴**,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隆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宁德市三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隆胜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0-23
(2024)闽0902民初23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高**
裁判文书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8-0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5-10
(2024)闽09民再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宁德市隆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宁德市三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池**,池**,黄**,林**,方**,姚**,池**,黄**,池**,杨**,吴**,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隆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宁德市三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1-09
(2023)闽09执异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厦门福汇泰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厦门福汇泰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刘**,陈**,沈**,郑*,宁德市腾辉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1-09
(2023)闽09执异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厦门福汇泰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厦门福汇泰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林**,刘**,陈**,关**,陈*,宁德市龙浩华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2-03
(2023)闽09执异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诺卡本冷轧电工钢有限公司,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令之置业有限公司,罗**,聂**,叶**,郑**,罗**,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兆实贸易有限公司,郭**,苏**,叶**,罗**,郑**
裁判文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7-31
(2021)闽0902民初3949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乡下厨房食品有限公司,屏南百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6
2022-05-27
(2021)闽0902民初3949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屏南百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19
2022-05-26
(2022)闽09民终54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11-19
2022-05-26
(2022)闽09民终52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9-07
2021-12-21
(2021)闽09民初43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福建海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9-07
2021-12-21
(2021)闽09民初43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福建海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2-06-25
2022-01-28
(2021)闽0982民初3125号
执行异议之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林**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6-25
2021-12-21
(2021)闽09民初43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何**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6-25
2021-12-21
(2021)闽09民初43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福建海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2-06-25
2021-12-21
(2021)闽09民初43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福建海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6-25
2021-12-21
(2021)闽09民初43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方**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57号
2024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收取抵押评估费、抵押保险费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当事人未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等文件要求,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将本应该由银行承担的抵押物评估费转嫁给客户承担。经对相关数据进一步行核对,当事人在2022至2023年度存在由客户支付抵押物的评估费共358笔合计金额559934元,案发后已将上述抵押物评估费全部退还。
2024年9月,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送的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财贸广场支行违规收费的案件线索。经核实,在2020-2021年期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营业部由客户支付抵押物的评估费244笔涉及116550.4元;宁德蕉城支行由客户支付抵押物的评估费126笔涉及81500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贸广场支行由客户支付抵押物的评估费282笔涉及153662.12元。上述抵押物评估费已全部退还。
当事人将应当由银行承担的抵押物评估费由贷款企业或客户承担,无形中减少了银行支出、变相增加了银行收入,上述涉案的911646.524元抵押评估费认定属于违法所得,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二、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当事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的文件要求,在以银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的情况下,抵押物保险费应当由银行承担或由银行和抵押贷款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银行分担的保险费应计入经营成本。当事人将保险费全部或部分由贷款企业承担,无形中减少了银行支出、变相增加了银行收入。涉及2家企业的保险费37660元认定属于违法所得,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949306.52元,已全部退还。
当事人未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等文件要求,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抵押物评估费转嫁给抵押贷款企业承担及本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或当事人与企业分担的保险费转嫁给抵押贷款企业承担,属于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95000元人民币。
-
-元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