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班玛格萨尔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喇奴海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622MAE9293B59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人民南路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班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1号
2025年12月30日,我大队对位于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赛来塘镇人民南路45号的果洛班玛格萨尔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果洛班玛格萨尔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给予果洛班玛格萨尔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4500.00元
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1-29
2
果班玛市监处罚〔2025〕7号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宾馆经营者自行分装使用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处11000元罚款
2.没收分装沐浴露(300g)68瓶,分装洗发水(300g)68瓶。
11000.00元
班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