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区信都东村农家小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才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5MN5U65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八步区信都镇两合村五组松根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调查,据线索移交材料、相片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供述,当事人从2018年开始在贺州市八步区严培贵猪肉档采购猪肉,一直到2025年12月29日陶焕松及严培贵生猪私宰点被执法部门查处时止。当事人购进的生猪肉主要用于制作炒肉快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以微信支付方式从严培贵处订购生猪肉共交易266笔,总计金额34212元,其中以微信名“东村农家小食店”(经营者微信)名义交易77笔,金额总计11676元,以微信名“东村农家小店18278405764”(经营者妻子微信)名义交易189笔,金额总计22536元。当事人经营者表示在严培贵处购买的生猪肉盖有印章,但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另查明,陶焕松及其同伙严培贵在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保福村保福小学西北194米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二人在八步区农业农村局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供述确认宰杀的生猪未能提供检疫证明或者票据,宰杀后的生猪胴体没有检疫,也没有对肉制品进行品质检验。当事人从严培贵处采购涉案生猪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关于涉案生猪肉货值金额的认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因上述涉案生猪肉一般被当事人加工成炒肉快餐提供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食用,未将涉案生猪肉直接销售或单独加工再销售,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属于半成品,本案涉案生猪肉的货值金额按照购进价款计算。又因当事人已将涉案生猪肉经营使用完,未建立相关购进台账记录,无法提供相关购进凭证,但是根据当事人供述确认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与严培贵发生的交易事实和购进涉案生猪肉的笔数为266笔,涉案生猪肉的金额34212元。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案涉案生猪肉的货值金额酌定以当事人供述确认的金额计算。因此,我局依法认定本案涉案生猪肉的货值金额为34212元。
关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由于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生猪肉加工成炒肉快餐提供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食用,未将生猪肉直接销售或单独加工再销售,也未建立相关经营台账,无法计算上述未经检疫的生猪肉加工成餐食的数量和营业性收入。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已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不再单独计算认定违法所得。因此,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视为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两种涉嫌违法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合并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3500元罚款。
以上第2项罚款3500元,上缴国库。
35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