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孔令凤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令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EB8LE7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北城中兴大道东侧(国际商城)二期7幢附属1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469号
经查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当事人于2018年在枣阳市中医院免费领取的药品,主要是给前来就珍患者治疗配制所用(每一次疗程收费800元)。经执法人员价格核查比对,涉案5只装“太极?藿香正气口服液药品市场销售价为12.8元/盒;涉案10只装“太极?藿香正气口服液药品销售价为24.8元/盒;涉案 “南岛?”碳酸氢钠注射液销售价为32.5元/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涉案药品的货值金为159.9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放在消毒柜内使用,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药品的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够,从而导致该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因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对枣阳市卫生健康局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进行了线索移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共计6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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