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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恒宇五金电料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维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1TAM6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七彩城院内工商银行西侧150米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3003号
2023年11月16日,依据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我局执法人员在姜维艳经营的位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聚宝商行的七台河市桃山区恒宇五金电料床发现销售具有调节功能的“万美调压器”(生产商:余姚市万美阀门厂)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3“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的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其召回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调压器。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在推销人员处购进5个“万美调压器”(生产商:余姚市万美阀门厂),进价是8元/个,销售价是15元/个。货值金额共计75元,该调压器销售4个,剩余1个,违法所得2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验报告,在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调压器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5、门面照片、现场照片、实物照片、实物扣押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封条存根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调压器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 7、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召回公告照片,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召回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调压器及当事人进行了召回。 8、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9、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0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5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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