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佳晟种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义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2MADXE94P1N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水泉新村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农(肥料)罚﹝2025﹞1号
2025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12345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信息,自称为郑先生(以下简称“郑某某”)的网民反映:其于2024年12月14日经平凉佳晟种子有限公司推销员刘浩推销,购买了该公司的化肥,但之后拨打公司前台及推销员电话无法接通,故怀疑上当受骗,遂向平台反映,要求核查化肥是否合格。本机关遂派出执法人员调查核实:郑某某于2024年12月14日购买了你(单位)销售的硫酸锌铵和复合肥料(氮、磷、钾15-15-15)各20袋(40KG/袋),外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均为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查询该2种肥料数据,其中复合肥料标识信息和备案信息一致,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但硫酸锌铵肥料既无登记信息也无备案信息。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硫酸锌铵不在免于登记的17种肥料产品之列。当日,本机关以此为由对你(单位)立案调查。3月17日,执法人员在郑某某以及朝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协助下,对上良镇涧沟村,朝那镇后沟村、社古村购买过你(单位)农资的农户进行了统计调查,对销售发票复印留存(没有发票的农户作了询问笔录),之后又深入各乡镇、村社摸排,再未发现农户购买你(单位)农资的线索。同时,对你(单位)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勘验未发现囤积的肥料,未建立肥料进销货台账,未找到销售发票存根。至此,确定你(单位)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14日(立案调查之日)共向郑某某等10个农户售出硫酸锌铵肥料207袋,每袋售价118元,货值金额24426元,违法所得24426元。3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义勇(以下简称“郭某某”)传唤询问,其对本机关认定的销售价格予以确认。但辩称硫酸锌铵属于单一肥料,不需要登记。3月21日,本机关向硫酸锌铵肥料外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企业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邮寄了《产品确认通知书》,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书面回复本机关,该肥料视为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的规定,“单一肥料”不在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之列,只有“单一微量元素肥料”免于登记。按照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对“单一肥料”的定义: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或钾肥。该肥料标明了氮(≥20.5%)、硫(≥22%)、锌(≥0.2%)的含量,确为单一肥料。但不符合“微量元素肥料”的定义:含有一种或多种微量元素,未标明氮、磷、钾、钙、镁或硫含量的肥料。此外,该肥料执行的是企业标准Q/GJH005-2019,但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却查询不到该标准信息。据此,本机关认为郭某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认定硫酸锌铵肥料是应当登记的肥料。
警告;罚款人民币29311.2元
29311.20元
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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