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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聚鑫康胜保健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永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BU84NX5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岗区木兰街110号6单元1层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办案人员现场检查以及分别对当事人、南岗区煌朝荣宴酒店法定代表人、梁太岩等参会人员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主营销售食品,所销售的食品名为伊百盛牌牦牛三髓粉,为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为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764010600100。当事人以免费发放鸡蛋、挂面等方式招揽生意,吸引流量积攒客户,领取人提供姓名及联系电话即可领取。为了增加销量,当事人组织其客户于2026年3月26日在南岗区煌朝荣宴酒店召开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老年人养生保健健康知识讲座以及推销涉案食品。会议场地是当事人花费2500元向南岗区煌朝荣宴酒店租赁,会议时间为3月26日上午8点至11点。因会场无任何监控及录音录像设施,也未进行参会人员签到记录,故无法查清具体参会人数以及会议内容。但经办案人员分别对当事人、酒店法定代表人、参会人员调查询问以及在其工作笔记本电脑中发现的演讲稿文件内容查明,参会人数约为100余人,均是当事人电话通知参会,当事人在本次会议中推销涉案食品,称涉案食品具有补钙功效,对老年人常见的骨质疏松等骨病有治疗和预防功效。但通过该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检验报告来看,该食品无任何钙成分,当事人也无法对其宣传的治疗和预防骨质疏松等骨病功效提供任何佐证,故认定其在会议推销食品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以及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查明,本次会议后,共有20人向当事人缴纳货款订购涉案食品,共销售了270盒涉案食品,实际收款2357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3570元,另有库存一箱18盒涉案食品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本案当事人未建立法定财务收支账目,仅为手写销售记录,购买人部分为现金支付部分为微信转账支付,其中微信转账购买部分均能提供转账记录,现金购买部分则未开具发票等票据,因此现金交易部分以当事人销售记录所记载的为准。本案当事人既未向办案机构提出扣除合法必要支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合法必要支出款项数额,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总价进行计算,为235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虚假宣传行为产生的影响,没收其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3,570元。 综上,罚没款共计53,57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
2026-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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