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方宏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5343452412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房县青峰镇青峰村五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4
合同纠纷
十堰鑫明生物质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葛**,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6
(2024)川0115民初20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鲁*,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8
(2022)鄂0624民初3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方**
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南漳县人民法院
4
2020-01-03
(2019)鲁02民初12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
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崂爽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6-26
(2019)鄂0112民初2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耘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24
合同纠纷
十堰鑫明生物质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葛**,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5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鑫明生物质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葛**,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0
2021-11-15
(2021)鲁02执异762号
其他案由
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5-31
2021-04-14
(2020)鲁02执1669号
民事案件执行
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4
2020-03-06
(2019)鲁02民初12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与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崂爽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07
2020-09-18
(2020)鄂0683民初1841号
定作合同纠纷
湖北省兆世宏展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鲁*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8782.19元
民事案件
5
2020-09-01
2020-08-10
(2020)鄂0325执恢12号之一
合同纠纷
董**、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6-09
2019-08-05
(2019)苏0111执4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京辽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5-26
2019-12-12
(2019)鄂0325民初217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与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4-27
2020-04-01
(2020)鄂0683民初9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省兆世宏展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4-13
2018-10-30
(2018)苏0111民初58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辽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364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2-27
2019-09-29
(2019)鄂0325执5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青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5﹞170号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哈冰啤TM冰纯啤酒中的二氧化碳不符合GB/T4927-2008《啤酒》指标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啤酒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的4925箱啤酒、超过保质期的0.55kg三氯蔗糖、1.3kgD-异抗坏血酸钠;2.处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4926箱啤酒货值金额44974.38元10倍的罚款,即449743.8元。
449743.8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